合同节水管理是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单位签订合同,通过集成先进节水技术、提供节水改造和管理等服务,以分享节水效益等方式收回投资、获取收益的节水服务机制。
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以市场化方式开展,通过合同约定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单位或政府的合作关系。
2.以节水为重要目标,合同中应约定节水服务企业提供节水改造和管理等服务内容,并明确年节水量等量化节水目标,对合同中明确供水管网漏损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量化目标的,应进一步据此测算项目年节水量,节水量应以节水改造前的用水量为基准进行计算。
3.节水服务企业收益应与节水目标挂钩。
以下情形不作为合同节水管理项目:
1.全部由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灌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项目。
2.施工企业开展不是以节水改造为主要目的的工程建设,按照建设项目竣工要求验收付费。
3.单纯土地流转项目。
4.单纯污水厂建设、提标、改造项目,政府通过委托运营等方式开展再生水厂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项目。
5.市政再生水厂或污水处理厂向用水户供水,未提供配套设施建设或管理服务的项目。
6.用水户采购、安装节水产品设备,节水产品设备生产企业仅提供产品设备质保及售后服务,而未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或未提供与节水目标挂钩的产品设备租赁服务的项目。
7.仅开展水平衡测试、节水技术咨询服务、节水型单位申报支撑等,未提供一定规模节水改造(或未提供一定时期运维服务)。
8.无节水改造内容、无量化节水目标的合同能源(资源)管理项目。
9.政府部门将灌溉渠道等委托给用水合作社或节水服务企业进行统一运行管理维护,没有明确节水目标的项目。
10.重复报送且合同主要内容没有变化的合同节水管理项目。
11.其他不符合合同节水管理界定标准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