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正式施行
9月1日,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七章47条,从总则、用水管理、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牧、工信、能源、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节水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内蒙古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
《条例》立足节水战略新要求和内蒙古水资源管理实际情况,针对自治区水资源短缺问题突出、农牧业用水占比高、能源工业集中、生态用水需求量大等特点,在农业灌溉、工业用水、城镇生活、公共服务、生态景观等领域提出节水措施,深挖各领域各行业节水潜力。围绕完善节水制度建设,《条例》规定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明确节水规划、用水定额、计划用水、计量收费、水价机制、节水“三同时”、规划水资源论证等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和落地性。围绕推动非常规水利用,《条例》规定将再生水、矿坑(井)水、集蓄雨(雪)水等非常规水纳入统一配置,提升雨洪资源化利用水平,拓宽非常规水利用场景。围绕创新市场化机制,《条例》规定构建水权交易、合同节水等市场机制,鼓励、支持节水产业和节水服务业发展,激活节水内生动力。同时,《条例》进一步强化严格监管问责,规定对尾水未回收、未安装节水设施等不履行节水义务的企业、机构和个人设定较为严厉的处罚条款,增强法律震慑力,并将节水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条例》施行后,将为内蒙古深入实施节水行动,促进水资源全面节约集约利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督促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抓好《条例》贯彻落实,结合已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四水四定”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再生水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等配套政策措施,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全力推进节水行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