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水促进机制,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落实和完善节水激励政策若干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政策引导、两手发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协同推进,健全完善节水激励政策措施,激发全社会节水内生动力。
重点围绕表彰奖励、资金投入、金融支持、税收优惠、价格调节等关键问题,强化政策集成,完善配套措施,推进改革创新,确保国家和我省激励节约用水各项规定全面落实、见到实效。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强化资金保障,加大奖补力度,建立稳定有效的节水工作投入机制。推进完善节水市场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壮大节水服务产业。强化价格、税收等调控手段,引导各类用水主体增强节水内生动力,促进各领域各行业深度节水控水。到2025年,形成较为健全、协调配套的节约用水激励政策体系,基本构建起与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符合山东实际的集约节约用水促进机制。
二、激励措施
(一)鼓励节水载体建设。鼓励支持城市、企业、社区、公共机构等开展节水载体建设,引导重点用水领域和行业培育节水标杆、水效领跑者,示范引领高标准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在学校等公共机构、高耗水行业等重点用水领域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打造一批合同节水典型项目,培育一批具有专业技术、融资能力强的节水服务企业,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将节水载体建设结果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挂钩。(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委宣传部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表彰奖励政策。按有关规定适时在全省评选表彰一批节约用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受表彰的个人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制定节水奖励办法,对在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省水利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和保障农业、工业、城镇节水以及节水科技研发推广、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开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创建成功或复查通过的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和其他公布命名的省级以上节水载体,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省财政对国家公布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市、区),按国家政策给予每个区域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助。积极探索开展节水项目小额贷款贴息试点。对于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产品和设备,在政府采购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机关事务局、省海洋局、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等部门配合)
(四)扩大金融支持范围。拓宽投融资模式,激发节水市场活力,培育壮大节水服务产业。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节水贷”业务,探索开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业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供水管网改造、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服务项目等提供贷款支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省水利厅等配合)
(五)拓展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节水领域。支持各地利用政府性基金、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节水工程项目建设。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风险投资参与有一定收益的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对社会力量投资发展节水项目,依法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同类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扩大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落实工作。对从事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海水淡化等)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对企业购置使用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规定比例抵免企业应纳税额。企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该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对于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免征水资源税。(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局配合)
(七)推进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认真落实税收、水价、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支持非常规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不断提升非常规水利用规模及其在用水总量中的比例。积极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污水等资源化利用,组织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等试点。优先支持经人工湿地深度净化达标后的出水,用于河湖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促进再生水规模化利用。研究建立奖补机制,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再生水配套管网等重点工程建设,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等配合)对于具备条件但未充分利用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的高耗水项目和工业园区,依法严控其新增取水许可、用水计划。(省水利厅牵头)鼓励沿海地区利用淡化海水,地方财政可对淡化海水与当地市政供水水价差额进行补贴或由政府购买,推动海水淡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省海洋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配合)
(八)完善价格调节机制。采取扎实有力措施,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全面落实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加快推进区域综合水价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动多水源合理配置、分类确定区域综合水价,完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九)推行水权交易和水务经理制度。完善水资源市场化交易流转机制,制定出台水权交易管理相关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在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单位中推行水务经理制度,企业、高校、宾馆、医院等重点用水户率先实行,逐步向其他行业延伸,推动创新基层节水工作管理机制。(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要在落实国家关于支持节约用水工作各项规定基础上,统筹利用各项行业优惠政策,明确支持节水工作的具体措施,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合力推进节水激励政策落实。(省水利厅牵头)
(二)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节水激励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关于支持节约用水工作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对于落实节水激励政策成效显著的地区,每年在安排节水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规范节水奖补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推动改革创新。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实施政策创新、工作创新,探索在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健全完善节水激励配套政策体系。(省水利厅牵头)
(四)深入宣传发动。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各类用水户和相关市场主体充分知晓节水激励政策具体内容,发动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节水工作的良好氛围。(省水利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等部门配合)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