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水预算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水节字〔2026〕1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为推进全省水预算管理试点工作,根据《山东省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水预算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12日
山东省水预算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预算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水利部《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和《山东省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水预算单位名录库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预算单位,是指取用或供给各类水源并参与水预算全流程管理的单位、单元及个人。其中单元是指实行打捆管理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的集合。
第四条 水预算单位名录库建设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名录库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名录库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市县级名录库建设。
省水文机构具体承担全省名录库建设与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制定名录库建设技术文件,指导名录库更新维护,复核汇总全省水预算单位名录库。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录库建设与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录入市级水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审核所辖县(市、区)水预算单位信息,汇总形成全市名录库,监督指导全市名录库动态更新与日常维护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名录库建设与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录入县级水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更新水预算单位名录库。
第六条 名录库按照用水级别、管理方式、用水领域及供水单位类型等进行分级分类。
(一)按用水级别
1.一级水预算单位:直接取用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跨流域(区域)交易水、非常规水的单位、单元或个人(以下简称自备水源用水户);对外供应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的供水单位。
2.二级及以下水预算单位:由一级水预算单位供水的单位、单元或个人为二级水预算单位;由二级水预算单位供水的单位、单元或个人为三级水预算单位,以此类推(以下简称管网内用水户)。
(二)按管理方式
1.独立水预算单位:具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
2.打捆水预算单元: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相关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按对应领域分类“打捆”纳入名录库。
(三)按用水领域
1.农业水预算单位:包括农业灌溉、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类别。水预算单位细化至拥有管理主体、能够准确监测计量的最适宜用水单元。
(1)有管理单位的大中型灌区,以其管理单位为独立水预算单位,灌区主水源覆盖范围内的辅助水源打捆至该管理单位。
(2)规模化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用水户,可以其管理主体或取水权人作为独立水预算单位。
(3)其他农业散户,根据当地工作基础打捆预算至其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乡镇(街道)或县(市、区)。
2.工业水预算单位:包括各类工业用水单位,具体分为自备水源工业用水户和管网内工业用水户。
(1)自备水源工业用水户、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管网内工业用水户应当作为独立水预算单位。高耗水工业企业原则上作为独立水预算单位。
(2)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管网内工业用水户打捆预算至其供水单位;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将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一定规模的管网内工业用水户作为独立水预算单位。
3.服务业水预算单位:包括各类服务业用水单位,具体分为自备水源服务业用水户和管网内服务业用水户。
(1)自备水源服务业用水户、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管网内服务业用水户应当作为独立水预算单位。特种行业服务业用水户原则上作为独立水预算单位。
(2)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管网内服务业用水户打捆预算至其供水单位;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将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一定规模的管网内服务业用水户作为独立水预算单位。
4.建筑业水预算单位:包括各类建筑业用水单位,具体分为自备水源建筑业用水户和管网内建筑业用水户。
(1)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且许可时效1年以上的建筑业用水户,应当作为独立水预算单位。其他自备水源建筑业用水户,打捆预算至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
(2)管网内建筑业用水户,打捆预算至其供水单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将管网内用水量较大的建筑业用水户作为独立水预算单位。
5.居民生活水预算单位:包括各类居民生活用水单位,具体分为自备水源生活用水户和管网内生活用水户。
(1)自备水源生活用水户应当作为独立水预算单位。
(2)城镇公共供水及农村规模化供水管网内生活用水户,打捆预算至其供水单位。
(3)其他小型供水工程对应的生活用水户,打捆预算至其所属县(市、区)。
6.河湖生态水预算单位:包括河湖湿地管理主体及其他河湖生态用水单位。
(1)本流域降水径流无法满足生态用水需求而实施补水工程的河流、湖泊、湿地,有明确管理主体的,以其管理主体为独立水预算单位。纳入母亲河复苏名录或生态流量保障名录的河流、湖泊以及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原则上全部作为独立水预算单位。
(2)其他河湖生态用水户,打捆预算至其所属县(市、区)。
7.城乡环境水预算单位:包括绿地灌溉、环境卫生清洁等城乡环境用水单位。
(1)有管理主体的园林绿化项目或公园为独立水预算单位。
(2)其他城乡环境用水户,打捆预算至其所属县(市、区)。
(四)按供水单位类型
供水单位指取用各类水源并承担对外供水职责的单位,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农村公共供水、工业水厂、再生水厂、污水处理厂、海水淡化厂等,原则上全部作为独立水预算单位。
第七条 名录库信息采集实行统一指标体系,具体采集内容如下:
(一)独立水预算单位
1.基础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生产信息、直管类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取用水信息:水源类型、取水许可证编号及年许可水量、近三年实际用水量、用水级别等。
(二)打捆水预算单元
1.基础信息:打捆管理单元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生产信息、直管类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取用水信息:水源类型、打捆用水户年许可水量或近三年实际用水量、用水级别等。
打捆管理单元应遵循统一的命名规则。对于有明确管理单位的单元,其名称应由地域、单位名称、行业及“单元”字样依次构成;对于无明确管理单位的单元,其名称应由地域、行业及“单元”字样依次构成。
第八条 名录库信息采用自动采集与人工填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采集工作。
(一)自动采集:依托用水节水统计调查系统、节约用水管理系统、取用水管理平台、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等现有信息化管理平台,水预算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相关信息。
(二)人工填报:对暂不具备自动采集条件的信息项,通过人工填报的方式完成信息采集与上报。
第九条 名录库信息按以下流程开展审核工作:
(一)分级初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水预算单位名录信息进行初审,重点审核信息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与准确性;对打捆预算单元,还需核实打捆范围及牵头管理主体的合理性。初审合格的名录信息,通过管理系统报送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报送的名录信息及市本级水预算单位名录信息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是否存在应录未录、是否存在重复录入、录入的信息是否完整、真实、规范。针对审核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限期修改完善。复审合格的名录信息,通过管理系统报送至省水利厅。
(二)复核审定
省水文机构对各市名录信息进行复核汇总,经省水利厅审定后,形成全省统一的水预算单位名录库。
第十条 水预算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更新名录库信息:
(一)新增水预算单位;
(二)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生产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变更的;
(三)因取水许可证变更、延续等原因,水源类型、用水级别等取用水信息调整的;
(四)打捆水预算单元拆分解捆为独立水预算单位的;
(五)其他影响水预算管理的信息变动情形。
第十一条 水预算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名录库退出手续:
(一)单位注销、撤销,不再从事取用水活动的;
(二)取水许可证、用水户水权证被吊销或到期未延续,且无其他取用水行为的;
(三)其他不再符合名录库入库条件的。
第十二条 按照安全、规范、高效的原则,推动管理系统与用水节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涉水平台的数据对接与信息交互,实现相关数据的定期同步与更新。
各级水预算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权限,对名录库信息进行查询和规范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名录库日常监管,定期检查信息采集、审核、更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省水利厅适时组织全省名录库管理数据质量抽查,重点核查名录库覆盖完整性、信息真实性、更新及时性。
第十四条 各级水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障名录库数据安全。名录库数据使用应经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对外泄露名录库任何信息。数据使用应严格限定于水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确保数据使用合法合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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