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水预算单位基准额度核算办法》的通知
鲁水节字〔2026〕2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为推进全省水预算管理试点工作,根据《山东省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水预算单位基准额度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3日
山东省水预算单位基准额度核算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水预算单位基准额度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水预算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类水预算单位的基准额度核算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准额度,是指水预算单位在年度水预算周期内,根据用水定额、历史用水量、生产(经营)计划等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定下达的水量。
第四条 水预算单位基准额度核算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水预算单位基准额度核算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公共供水水预算单位基准额度核算工作。
(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核算、下达和调整直管水预算单位的基准额度,指导县(市、区)开展水预算单位基准额度核算。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核算、下达和调整辖区内水预算单位基准额度。
基准额度核算工作具体分工可参照计划用水管理执行。
第五条 水预算单位基准额度核算应当在本级水预算总量控制目标和分水源控制目标内进行,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粮食安全和农业合理用水,从严控制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用水。
第六条 独立水预算单位的基准额度核算按照“申报—审核—告知—复核”流程组织实施。
(一)申报。2027年1月15日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水预算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预估产量等申报本年度基准额度,并明确至水源类型。年内新增水预算单位申报时间应当在用水前10个工作日以上。
(二)审核。有关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未按时申报的水预算单位可按照近三年用水量最小值或行业先进用水水平测算基准额度。
(三)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基准额度告知并征求水预算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水预算单位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
(四)复核。水预算单位对基准额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复核要求,并提供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产能变化说明、用水需求预测及测算依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复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意见。
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独立水预算单位及打捆水预算单元的基准额度核算可结合实际进行简化。
水预算单位基准额度核算工作应当于1月31日前完成。
第七条 基准额度核算方法包括定额法、统计法和综合法,根据用水领域、用水特征和数据基础合理选择核算方法。核算结果应当符合相关用水定额、取水许可、用水权确权、水权交易等相关要求。
(一)定额法。适用于产品或服务等有用水定额的水预算单位。新、改、扩建水预算单位采用定额先进值,现有水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其建成或取得取水许可的时间确定适用的用水定额。对用水效率优于用水定额的水预算单位,应当将实际用水水平作为重要参考。
(二)统计法。适用于已有历史用水数据的水预算单位。综合水预算单位近三年实际用水量,加权平均测算基准额度。考虑水预算单位生产经营具有波动性,测算基准额度时可适当上浮。
(三)综合法。适用于用水情况较为复杂的水预算单位,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取最小值作为基准额度。对于存在供水单位供水能力不足等特殊情形的,可根据实际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汇总水预算单位基准额度基础上,编制本区域水预算草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预算草案批准后,水预算单位基准额度由有关主管部门下达至各水预算单位。
第九条 已下达的基准额度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生产计划变更、新增重大用水项目等特殊情形,水预算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因应急抗旱等紧急情形需要紧急调整基准额度的,有关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完成审核反馈,保障应急抗旱用水需求。
第十条 调整基准额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产品、产量、工艺、人数、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要节水管理措施和用水效率等说明材料;
(三)应急抗旱用水需求佐证材料;
(四)其他需要合理调整水预算基准额度的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使用非常规水的水预算单位进行基准额度核算时,按照相关用水定额管理规定的非常规水调整系数进行水量折算。
具备非常规水使用条件而不使用或未达到最低利用量的水预算单位,从严核算下一年度常规水源预算水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