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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5-07-3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共七章47条,从总则、用水管理、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条例》规定,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构建多元共治机制。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牧、工信、能源、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节水相关工作,共同推进自治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完善节水制度建设。《条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明确节水规划、用水定额、计划用水、计量收费、水价机制、节水“三同时”、规划水资源论证等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和落地性。

拓展节水领域覆盖面。突出区域特色,针对自治区水资源短缺问题突出、农牧业用水占比高、能源工业集中、生态用水需求量大等特点,在农业灌溉、工业用水、城镇生活、公共服务、生态景观等领域提出节水措施,深挖各领域各行业节水潜力。

推动非常规水利用。将再生水、矿坑(井)水、集蓄雨(雪)水等非常规水纳入统一配置,提升雨洪资源化利用水平,拓宽非常规水利用场景。

创新市场化机制。构建水权交易、合同节水等市场机制,鼓励、支持节水产业和节水服务业发展,激活节水内生动力。

严格监管问责。对尾水未回收、未安装节水设施等违反节水义务的企业、机构和个人设定较为严厉的处罚条款,增强法律震慑力,并将节水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责任编辑:许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