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水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9月8日,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水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总则、预算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四大方面提出29条具体措施,对全省水预算的编制、下达、执行、调整、决算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作出规范,为进一步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供有力抓手,推动山东省水预算管理迈向制度化、规范化。
《办法》明确,水预算管理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科学配置、精准管控、节约高效、市场调节的原则,实行一级政府一级水预算管理,预算周期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水预算管理范围涵盖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水源、各用水领域以及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其中,水源类型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非常规水、用水权交易水等五种,用水领域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居民生活、建筑业、河湖生态、城乡环境等七类。在水资源配置上,按照节约高效、经济合理、近水近用、优水优用的原则,合理预算地表水,控制预算地下水,缺水地区和水资源超载地区优先预算非常规水,重大引调水工程受水区充分预算外调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粮食安全和农业合理用水,从严控制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用水。在预算程序上,水预算管理涵盖总量确定、额度核算、草案编制、审核下达、执行调整、决算评估等环节,水预算总量控制目标分解下达、基准额度核算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市、县级水预算草案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额度的应及时提出申请,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开展决算评估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要建立健全水预算单位取用水信息共享机制和水预算执行跟踪预警机制,鼓励水预算单位将节余额度纳入用水权交易体系,探索建立“水银行”,对水预算执行率高、节水成效显著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节水激励政策。
山东省自2025年9月被水利部确定为水预算管理省域试点以来,坚持“像管钱一样管水”理念,全域推进水预算管理工作。此次《办法》的出台,与前期印发的《山东省水预算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水预算单位基准额度核算办法》等,共同构成水预算管理制度体系。下一步,山东省水利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办法》贯彻落实,不断强化水资源科学配置与高效利用,筑牢支撑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水安全保障防线。